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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短信证据太单薄,没有证据印证难采信

“五一”晚上,王先生闲来无事,坐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突然,一阵手机短信铃声响起,王先生一看是妻子李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发出的。当时李某正巧在厕所,王先生灵机一动,顺手抄起手机,翻开短信。结果吓了他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再翻阅以往的短信,王先生发现手机内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号码发出的。    
经询问,妻子李某说这是单位一个女孩子开的玩笑,不必当真。但王先生晚上却辗转反侧,夜不成寐。于是悄悄起身,拿起李某的手机,按照短信发出的号码,将电话打过去,接听的是一个带着睡意的男人声音。王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李某有外遇,立即把熟睡的李某推醒,双方吵闹成一团。    
在法庭上,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于手机短信内容,她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自己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不希望男同事出庭做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相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红杏出墙,王先生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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