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青年阿宁与重庆姑娘阿美自由恋爱后同居,1994年登记结婚,起初感情较好,并生了一个女儿。阿宁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病情逐渐加重,并有强烈自杀倾向,1998年至今都在医院治疗,后鉴定为精神残疾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以来,监护照顾阿宁的重担落在七旬老母亲身上,没有正式工作的阿美独自抚养孩子,生活也非常困难。
2005年,宁母以原告阿宁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阿美告上法庭,索要住院医疗费和扶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虽然阿美无工作,但有劳动能力,法院判决阿美给付阿宁医疗费1万余元(未执行),但考虑阿宁患病不能抚养子女,其义务已由阿美全部负担,每月扶养费不宜再予要求。直到2009年,宁母决定出面为儿子打离婚官司,后求助于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婆媳俩再次对簿公堂。
庭审中,宁母诉称,原告阿宁患病期间,被告阿美不来医院探望,不支付任何治疗费和生活费。多年来,为给阿宁及其同样患病的弟弟看病,宁母负债累累,如今母子3人只能挤在一间14平方米的小屋度日。对于残疾丈夫,被告不尽妻子义务,其现住房屋为原告婚前财产,更是原告后半生治病、生活、还债的唯一希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住房归原告所有,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等。
被告阿美辩称,其婚前不知道原告有精神病,但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主要跟婆婆有矛盾,家里东西都由婆婆掌管,不让小俩口插手。后来原告患病、闹自杀、离家出走,被告因此受很多苦,孩子要继续上学,但至今没给上户口,被告的户籍还在重庆老家。被告同意离婚,但要解决母女的户口问题,以便申请廉租房,财产依法分割,否则被告母女只能在现住房居住。
和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原告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而无力尽家庭义务,被告对子女尽主要抚育义务,日常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家人产生矛盾并逐渐加深。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然同意,但要求为其和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否则无力解决住房问题。但户籍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目前双方仅有一间住房,如离婚将有一方住房无法解决,因此双方尚不具备离婚条件,故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