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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如何看待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律会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如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解释二》第9条规定处理,因为该条中存在弹性条款的表述意思,从而赋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解释二》的该项规定时应当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分别加以把握。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应当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至于当事人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属于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的事情,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的具体财产分割内容,就依法具有了法律强制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依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规定,由于过错方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我们起草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时,通过规定无过错方的请求应该在什么阶段提起、向谁提起、人民法院

  是否支持等问题的规定,对这项制度加以细化。《解释一》增加了有关释明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要告知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可能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其中就包括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的告知。在此前提下,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如果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并按无过错方是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接下来就面临着这样的一个相关问题:当事人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由于婚姻法并未对民政部门提出要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要求,因

  此民政部门没有法定义务一定要对前去离婚的夫妻进行告知。那么,一旦当事人因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原因,在离婚时并不知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待离婚之后才了解到其还有权依法提出此项损害赔偿请求,并为此诉讼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在此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坚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请求,则实践中对上述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将很不利。在处理该类问题时,一方面,要坚持立法本意,要求必须因这些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方面,还要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综上,《解释二》第27条采取了有条件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作法。

  在理解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真正含义时,应当注意到:一方面,对于当事人的这项诉权应当予以保护。只要是当事人因此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都要依法予以受理。另一方面,在实体审理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查,如果有属于解释中列举的情形存在的,对当事人此项权利不予保护。具体而言,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离婚的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当事人进行这种明确表示,喻示着无过错方当时己经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是在完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得随意更改。当时的主动放弃,日后也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救济的权利和资格。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离婚超过一年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必须是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能请求赔偿。这些过错与离婚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其依法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不能不清楚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有这些过错,否则就谈不上离婚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离婚后很长时间才提的话,对于离婚时其是否知道这些过错的举证将更加困难。此处的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卜、中断、延长等规定。一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以双方离婚之次日起计算。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婚姻关系即告终结,超过一年再提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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