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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杂谈
婚姻不是契约,“保证金”保不住婚姻?

交通报  6月1日讯 为确保婚姻稳定,男子张某签订协议并携保证金入赘高家,婚后夫妻不和,双方离婚时因协议中的保证金归属及男方劳务费问题产生争执。经审理,章丘法院判定双方协议违反婚姻自由,为无效协议,高某全额返还张某3000元保证金。

   据了解,2006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到女方高某家做上门女婿,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结婚前女方提出要男方张某付3000元诚意保证金,若双方相处和睦,则十年后如数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被扣留保证金后离开女方家;如果女方反悔,则要向男方支付自招赘之日起的劳务费。张某同意了高某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了协议。同年5月,张某与高某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一直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常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今年3月,高某诉至章丘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称如果高某执意离婚,则要按婚前签订的协议约定返还3000元保证金,并向其支付两年来的劳务费。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本案中双方婚前签订的保证金协议,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签订,但实质上是对原被告双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双重限制,因此该份协议应属无效,原告高某家为此收取的3000元保证金应全额返还被告。同时被告提出的劳务费支付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高某向张某返还了3000元保证金。


 
首席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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