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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抚养费可以法院予以请求变更吗?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还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抚养费的减少。

    条件是:第一,供养人的供给能力降低和经济收放减少。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等;第二、被抚养人需求的减少。如当初因特殊原因抚养费数额订得很高,现特殊情况已消失,或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临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继女愿意负担的。

    3、 抚养费的免除

    第一、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自己的收入可维持自己的生活。第二、供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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