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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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