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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杂谈
未经同意私自人流,丈夫起诉离婚遭驳回
一对年轻夫妻争吵后,身孕5个月妻子气极中做了人工流产,为此丈夫提出离婚,近日,松江区法院以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为依据,裁定驳回何先生的起诉。
    何先生与沈小姐是大学同学并恋爱,双方感情很好。2004年毕业后,分别在公司和学校工作,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2009年1月沈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为此两人蛮开心。但由于各自工作性质不同,何先生经常加班晚晚回家,而沈小姐早早到学校,夫妻开始缺少沟通。今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何先生下班刚踏进家门,沈小姐不经意地说了一句“家里像旅馆”,夫妻本来就有矛盾的何先生听了很不高兴,当即两人发生争吵。
    已身孕5个月的沈小姐想,丈夫现在就这种态度,不知以后怎样!?她不想累赘孩子为此想打胎。第二天在父母陪同下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当天晚上何先生知道沈小姐已做了流产,气得没说二话转身就外出了。过了一个星期的何先生还是不回家,而是来到法院以妻子私自坠胎,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与沈小姐离婚。4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查实,沈小姐确实在何先生起诉的前十几天,到当地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
    沈小姐认为,自己不是真正不想要孩子,只是现在不是时候,等夫妻关系好了再要孩子,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被告沈小姐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故原告何先生不得在此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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