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离婚案例
离婚后单方更改子女姓氏,法院判决恢复?
父母离异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再婚,之后女儿随了继父的姓氏,生父见自己亲生女儿改为他人姓,就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前妻恢复女儿原来的的姓名。
耿先生是浙江人,与妻子胡女士在1997年1月生育一女小耿。在1998年8月,耿先生与胡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女儿小耿由胡女士进行抚养。之后,胡女士再婚嫁给一个姓姚的先生。再婚后胡女士就一直居住在上海,小耿也随母亲在上海一起生活。2003年10月,耿先生前往上海看望女儿,发现女儿小耿的 “耿” 姓已经改为继父的“姚”姓。经了解,他才知道在2002年4月前,前妻胡女士到有关公安部门申请更改女儿姓氏,在同年4月获得公安部门批准,此后小耿在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就变更为小姚。
在法庭上,耿先生认为,胡女士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更改女儿姓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胡女士恢复女儿的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胡女士则讲,耿先生在离婚后未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她多次催讨未果才提出更改女儿姓氏的,而且耿先生口头同意更改,所以不同意耿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的合法权利。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前,应征得对方的同意。胡女士称更改女儿姓氏前曾经征得耿先生的口头同意,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法院认定是胡女士没有经过耿先生同意将小耿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侵犯了耿先生的合法权利。至于耿先生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胡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女儿的原姓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