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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2002年5月,27岁的肖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叶小姐,并于2003年1月喜结良缘。早在2001年,肖先生已买下延长路上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先生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肖先生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叶小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先生出资购买,同意归肖先生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肖先生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肖先生所有、肖先生补偿叶小姐67万。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婚前个人房产且婚后由首付方一人负责还贷,婚后算夫妻共同还贷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屋是男方肖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先生尚欠银行的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 二、为何男方要对女方支付补偿款67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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