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最新信息
老夫少妻结婚13天,婚前给付巨额钱款是否要归还?

去年4月中旬,65岁的汪先生通过婚介所的介绍,认识了47岁的马女士。两人相处了近一个月后,就果断决定结婚。   去年5月13日,汪先生作出惊人之举:他和马女士一起来到上海,将自己投在股市里的股票全部抛售,同时将股票出售后汪先生的所得款总计44.76万元,全部转入马女士的银行账户。
  第二天,也就是去年5月14日,两人在苏州市金阊区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5月19日,马女士将该款转至她的银证转账账户,并于当天全部转账支取。5月27日,汪先生和马女士平静地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此时,距两人结婚的时间仅13天。
  虽说两人都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但这段维持13天的忘年之恋,却并没有彻底了结。两人的矛盾焦点,就是结婚前一天,汪先生交给马女士的447600元,到底是什么钱?现在离婚了,马女士该不该归还?
  今年6月,汪先生向沧浪法院起诉,要求马女士归还这笔钱款。
  据汪先生跟法官的说法,当时他在谈恋爱的时候,马女士就多次催促汪先生,叫他赶紧卖掉在上海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并将资金转交给马女士代为炒股或理财。否则,马女士就不同意这桩婚事。汪先生答应了女方开出的条件,将447600元打入女友账户。而马女士也兑现了先前的承诺,第二天就牵着汪先生的手,一起去办理结婚手续。
  不过,汪先生话锋一转,对法官说,结婚三天后,马女士对自己不管不顾。两人于5月27日协议离婚。签署协议离婚书时,马女士答应要归还汪先生钱物,但签字后,马女士立即人影全无,更别提还款一事了。
  “这桩婚姻,从头至尾就是马女士一手导演的骗局,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汪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女士立即返还股票资金447600元,另外返还两张银行卡上的取款37000元、返还价值13299元钻戒一枚、价值32000元项链及钻石挂件。
  在法庭上,马女士解释说,当初汪先生将44.76万元汇入自己账户,是出于对她的爱慕而主动赠与给自己的钱,而非代为炒股。这笔钱从汇入自己账户的那一刻起,就为她合法拥有,而且属于自己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在夫妻离婚时无需分割。
  另外,马女士也反复向法官强调:“我们两人虽然年龄悬殊,但确实是自愿结婚,后来在共同生活中发现性格不合,而自愿离婚,也符合人之常情。不存在婚姻欺诈的情况。另外,我也从未收到过汪先生给我的钻戒、项链、钻石挂件等物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诉争的44.76万元,双方当初对该款性质没有明确约定,但结合案情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汪先生在结婚登记前一天,将大额钱款交与马女士,肯定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与马女士结婚的结果。退一步说,这笔钱即便如马女士所说,属于汪先生对马女士的赠与,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条件就是维系夫妻关系。但如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仅13天就解除婚姻关系,背离了汪先生打算与马女士长期共同生活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马女士打算继续占用这笔钱款,于情于理不符,有悖公序良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酌定被告予以返还。
  此外,法院查明,汪先生婚前从两张银行卡上交给马女士的37000元,是委托马女士代为支付汪先生住院费用和租赁房屋的费用,目前有票据可查的金额为13850元,汪先生认为马女士只需要还剩余的23150元就可以了。对于汪先生所说的赠送给马女士的钻戒、项链、钻石挂件等物品,由于汪先生拿不出任何证据,马女士也不予承认,因此法院不予认定。


张文凯律师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B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MSN:lawbbc@hotmail.com   QQ:6322152
邮箱:lawbbc@gmail.com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