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2月26日我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只共同生活了几个月,自2008年6月开始即分居。今年春节前,我到张某家,发现她刚分娩了一男婴,我伤心至极,想跟她离婚。请问孩子不是我的,我能在张某分娩未满一年内起诉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按此条规定,张某刚分娩未满一年,你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分娩的男婴不是你的,在司法实践中,你也可以根据该条“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受理。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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