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今天是
网站首页 | 最新信息 | 国内离婚 | 涉外离婚 | 财产分割 | 过错赔偿 | 自助离婚 | 离婚指南 | 理论研究 | 婚姻杂谈 | 法律文书
离婚论坛 | 法律法规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证据收集 | 聘请律师 | 服务范围 | 离婚实务 | 离婚问答 | 精选案例

离婚问答
要求亲子鉴定构成侵权吗?

秦璐(化名)和她的前夫张某(化名)离婚已经10年了,前段时间她又把前夫告上了法庭,向前夫索赔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为何这样做,秦璐在诉状中这样说:10年前,我跟张某离婚,孩子小孟跟我生活。2009年4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说,他怀疑小孟不是他的孩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2009年6月份,鉴定结果出来了,显示张某和小孟的遗传基因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二人的生物父子关系概率达到99.99%。可是在结果出来后,张某仍然到处散播谣言说,孩子不是他亲生的。

    由于张某到处散播谣言,并不知情的朋友开始怀疑秦璐离婚的原因,有些人甚至直接说,是因为秦璐出轨,并生下了别人的孩子,张某才和她离了婚。而小孟更是苦不堪言,他在学校里甚至陷入了“私生子”的旋涡当中。

    “亲子鉴定后,我在朋友圈子中,总是抬不起头来,无脸见人,没法正常工作,常常失眠,思想压力大,精神恍惚。”秦璐在起诉书中这些说,“亲子鉴定的事,在孩子的学校中更是成了传闻,原本成绩不错的孩子,一下子变得不爱说话,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扰乱了前妻和孩子生活

    秦璐说,是张某散播的小孟不是亲生的谣言,给她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损害了他们母子两人的名誉,还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所以,秦璐在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张某赔偿他们10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外,还要求张某站出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秦璐提出上诉后,崂山法院受理了此案。近日,崂山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拒绝承认自己散播了孩子不是亲生的谣言,“我没有说过孩子肯定不是我的。”对于为何要做亲子鉴定,张某说,他只是想用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一下,孩子是他的,“做亲子鉴定,也是秦璐和孩子都同意的,我作为孩子父亲,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我没有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基于这些理由,张某拒绝对秦璐和孩子做出赔偿,同样也拒绝赔礼道歉。

    日前,崂山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判决,驳回了秦璐和小孟的诉讼请求。对于为何这样做,法官解释说,秦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她和儿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可是她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庭无法认定张某侵权的事实,所以不能判决张某向秦璐和小孟支付精神损失费。”

    另外,对于秦璐所说的张某要求做亲子鉴定,是对她侮辱的说法,法官解释说,从权利行使的方面来看,张某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是他的私权利,从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来看,通过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澄清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并没有因为亲子鉴定而给秦璐和小孟造成法律上的损害结果,所以也不构成侵权。

编辑:上海离婚律师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单位: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电话:13585569558 021-62256858

业务受理
涉外离婚代理
国内离婚代理
协议离婚代理
诉讼离婚代理
财产分割代理
争取抚养代理
过错赔偿代理
代书法律文书
婚姻财产见证
离婚财产监管
离婚咨询
国内离婚咨询
涉外离婚咨询
协议离婚咨询
诉讼离婚咨询
财产分割咨询
过错赔偿咨询
抚养变更咨询
子女抚养咨询
财产约定咨询
财产见证咨询
法律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
友情链接
 
上海离婚律师网  涉外离婚律师网  婚姻律师网  涉外婚姻律师网  中国离婚网  中国离婚律师网  中国婚姻律师网  涉外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刑事辩护网  

值班律师:张文凯律师 手机:13585569558  电话:021-62256858  63518888  传真:021-63503008  邮箱:lawbbc@gmail.com   QQ及微信:6322152    
上海离婚咨询网 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支持: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1502室  来访路线-点击查询

沪ICP备0907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