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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未得债权人同意,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是否有效?

2004年3月,傅刚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彪偿还借款,还保全了阿彪一家在市中心一处房屋。同年9月,法院判决阿彪需向傅刚夫妇偿还借款80.5万元,因阿彪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傅刚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阿彪与杨芒于2005年4月15日在民政局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约定该产权房归杨芒所有,阿彪须承担每月4200元,共计53万元按揭费;还约定阿彪承担家庭保险费每年2万元、承担每月2700元抵押贷款,每月给杨芒经济资助1500元等内容。

    2006年12月上旬,傅刚夫妇起诉到法院称,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阿彪欠有80.5万元债务,而阿彪非但不履行债务归还义务,还与妻子杨芒办妥协议离婚,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移至杨芒名下,致使合法债权难以实现,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转移房屋约定。

    法庭上,阿彪与杨芒辩称与傅刚夫妇交往关系密切,对方多次借钱给阿彪,该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考虑到自身的过错,阿彪才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产归杨芒所有,并非恶意转移财产。上海离婚咨询网

    法院认为,傅刚夫妇对阿彪的债权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在案,阿彪应依法履行。阿彪在明知法院已强制执行并查封该房屋情况下,以自愿离婚协议书形式将房屋归于杨芒名下,此行为势必有损于傅刚夫妇债权的实现。至于阿彪和杨芒辩称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考虑到一方的过错并非无偿行为。法院以为夫妻对财产约定,仅对家庭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阿彪夫妻协议离婚中产权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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