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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2000年时中国女孩刘欣与日籍男子中岛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次年两人迅速登记结婚,婚后刘欣未再工作,中岛承担了全部的家庭开支。2003年11月13日刘欣诞下了女儿小绚,并随父亲加入日本籍。然而不到两年两人终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绚随母亲刘欣共同生活。离婚后,中岛依然时不时探望女儿。可是随着女儿的日渐长大,中岛发现女儿的相貌并不似自己。为打消自己的疑虑,中岛瞒着前妻找了个机会去某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然而结果却使中岛倍受打击,检验结论为“排除中岛与小绚的父女关系”。中岛愤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欣返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近1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后判决刘欣需返还中岛抚养费36000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刘欣不服上诉。刘欣在二审中提出,中岛提交的检验报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且仅仅是咨询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岛则称,如果刘欣对已经提供的报告不予认可,他愿意重新鉴定,然而刘欣却拒绝再次鉴定上海离婚咨询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要确定中岛与小绚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的唯一证明方式。如果鉴定结论显示中岛与小绚之间确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中岛不仅要承担本来不应该由其负担的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痛苦,对其极不公平。现查明小绚已经离开中岛与刘欣共同生活,中岛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刘欣对小绚和中岛之间亲子关系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刘欣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中岛不可能再提供证据,故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推定中岛与小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遂作出前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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