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王某携子一直与其公婆共同生活。2004年1月王某再婚后带其子搬到某村居住。但其公婆认为王某已经再婚就不是自家的人,孩子应由他们抚养,并在王某接送孩子时强行将孩子抢走。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婆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且有监护能力,因此判将孩子交由王某抚养。
分析 :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本案中王某的丈夫因车祸而亡,他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也就因此而消除,即使王某再婚也不影响该母子关系的存在。
因此对于其公婆以王某再婚就不是自己家的人为理由,主张王某不能再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双方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才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的孩子从小由其母王某抚养,其公婆亦没有举出由王某抚养对孩子不利的证据理由,因此法院判其公婆将孩子交由王某抚养是正确的。
本期案例告诉您 :
王某丧夫再婚,但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人都无权夺走王某的抚养权,即使是爷爷奶奶也不行。本期案例告诉您的就是母亲再婚后不影响母子关系的存在,只要有监护能力就拥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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