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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答
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夫妻双方出现了上述情形,在法律上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


 
首席离婚律师
 
张文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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