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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家庭冷暴力、精神虐待是否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刘小姐,女,某电厂职工。被告李先生,男,某电厂职工。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 ,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生气之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谁也不理谁,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且持续至今。原告刘小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2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2000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协议,至此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感情已破裂,现已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地产契证1张。被告李先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长达8年的相亲相爱,她非常关心我,我毛病不少, 但无重大恶习,请求法庭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一个家庭。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离婚的典型婚姻案件。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充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界限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征、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3种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列举方式也没有穷尽全部情况,也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定的离婚条件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伴随了新型事物出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打破旧的以往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的思想观念和办案习惯,代之以真正地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浮出水面的是一起新型的典型离婚案件─一起因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夫妻婚姻走向绝境的案件。夫妻间长期的”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夫妻双方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以致于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融。若夫妻双方缺乏了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语言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互相猜忌对方,互相不理解对方。可想而知,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冲突后,又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思,拿”离婚“二字”玩笑“,以”冷战“来对抗对方。婚后不久便一直处于一种”冷战“状态,谁也不理谁,各过各的生活,形同”陌路人“,缺乏夫妻生活中最起码的语言交流和信任,理解和迁就,对此类型的夫妻生活,若继续下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间情破裂,以离婚为宜。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当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人们对夫妻生活有一种新的观点和看法,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在于得到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婚姻家庭的维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为此,伴随之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的夫妻间“冷战”现象已日益登上社会的舞台。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隐形杀手,应引起众多家庭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上海离婚咨询网
        从该起婚姻家庭案件反映的社会现实来看,夫妻间的“冷战”现象无疑是夫妻感情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的精神暴力,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类现象将越来越多,应引起人民法院审判人中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早日出台机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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